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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常見問題

調解業務常見問題

1. 請問要如何聲請調解呢?
2.請問什麼事情都可以聲請調解嗎?
3. 我住在大內區,之前發生車禍受傷,請問我可以直接向安定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嗎?
4. 請問我聲請調解後,何時可以開始調解?
5. 請問調解通知書有無強制當事人到調解會調解之效力?
6.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可否旁聽?
7.請問調解有什麼功用(調解的效力)?
8.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要如何救濟?

 

1.          請問要如何聲請調解呢?
申辦調解方式如下;
一、   交通事故轉介案件、第二次調解案件:
  可電話申辦,請電: 06-5761001分機238
二、   第一次申辦案件:
  請攜帶身分證、相對人通訊地址,並檢附A或B相關資料:
A.       交通事故:請攜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建議附交通事故現場圖(向交通事故處理單位申請)。
B.  其他案件:視不同糾紛提供相關證明,例如土地糾紛之所有權狀、登記謄本、鑑界分割圖;債務糾紛之借據、本票;租賃糾紛之租賃契約書等等相關書證。
三、   請選擇申辦方式如下:
(1)書面:臨櫃填寫聲請書面。
(2)言詞:臨櫃口頭聲請,由承辦人員代繕。
(3)傳真:請登錄本所網站下載或由本所提供格式 → 填妥後回傳本所 → 承辦人收到後電話確認→聲請完成。
(4)郵寄:郵件寄送聲請書至本所(調解會)。
(5)線上聲請:請登錄大內區公所全球資訊網或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頁面 → 案件調解申請平台 → 點選一般或車禍案件登載聲請案件內容後,送出 → 本所收件回覆受理(電子信箱)。
四、   申辦注意事項:
(1) 未滿20歲之當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及出席調解。
(2) 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本區調解委員會索取或於本所網站下載使用。
(3) 調解當日因颱風或天然災害因素致宣布停止上班者,該場調解停辦,由調解委員會另行通知擇期辦理。
(4) 相關表格:聲請調解書、委任書、調解作業流程圖。(請於本所網站下載使用:便民服務—表格下載—民文課) 
2.          請問所有事情都可以聲請調解嗎?
只有「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等二項可申請調解,茲說明如下:
一、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可調解:
(1)       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事項。
(4)       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       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       關於三七五耕地租佃爭議事件。
(7)       關於畸零地及土地界址糾紛。
(8)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二、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三、申辦注意事項: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3.          我住在大內區大內里,上個月發生車禍受傷,請問我可以直接向大內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嗎? (調解事件之管轄)
車禍案件調解以「車禍發生地」、「他造(對方)居住地、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為主,假設車禍地點在善化區、對方也住在善化區,建議您向善化區調解委員會申請;但是如果雙方同意,亦可以向大內區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說明如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
   (1)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
   (2)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4.          請問我聲請調解後,何時可以開始調解?
聲請調解後,調解委員會應自受理當事人聲請或收到法院移付案件之日起15日內召開調解。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第3項)
 
5.          請問調解通知書有無強制當事人到調解會調解之效力?
「無法」強制當事人一定到場調解。
一、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始得進行調解。故調解委員會無法強制當事人一定到場調解。
二、   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
 
6.          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可否旁聽?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第2項)
一、未得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委員同意前,原則上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不可旁聽。     
二、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條)
三、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四、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8條)
 
7.          請問調解有什麼功用(調解的效力)? 
一、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8.          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要如何救濟?
一、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二、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