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耕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一次可申報二個期作。6月15日至7月15日可補申報或修改第二期作種植作物。
(一)83至92有種稻
(二)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
(三)稻米轉休耕(83~85)。
請農民攜帶基本農戶戶口名簿,印章,符合休耕資格之證明至本所填報申請書。
第1期休耕轉作期間為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第2期休耕轉作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種植綠肥作物如田菁等1公頃補助4萬5000元,翻耕1公頃補助3萬4000元,另種植臺南市地區特產作物每1公頃補助2萬4000元。
不核發獎勵金並取消下次當期申報資格
農機所有人申請農機使用證時,應填具登記表,並檢附農機來源證明(原出廠證明或統一發票影本),農地所有權狀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印章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課辦理。
(一)最近1個月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課辦理,經農業課排定會勘日期至現場會勘後無違規之使用情事後核發證明。
行政規費之計算每件新台幣500元,每增加壹筆增收新台幣300元。
(一)最近1個月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需先至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1條之證明文件後,再至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課辦理。
在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其土地登記簿登記為建、雜、祀、鐵、公、墓、線、道、堤等地目,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排水等農業使用之土地,且位於下列範圍內者:
(一)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不能建築區。
(二)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峻及依法限制建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