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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業務常見問題

 

兵役業務常見問題
兵役業務常見問題
一、凡入伍之新兵,兄弟二人同時在營,均未在戶籍地服役,其中一人可申請戶籍地服役,檢具兄(弟)在外地服役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於入伍後向新訓中心申請優先按戶籍地抽籤分發。
二、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全戶籍謄本向新訓中心申請優先按戶籍抽籤分發。
三、父母、兄弟姊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檢具因公死亡證明文件、全戶戶籍謄本向新訓中心申請優  先按戶籍地抽籤分發。
 
一、無兄弟姐妹,本人年滿30歲,生(養)父或母已逾60歲或死亡。
二、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檢具本人身分證、印章、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現行為線上傳輸歸鄉到資料,已不須離營軍人親至公所報到。
 
退伍令遺失應備妥下列證件:
一、本人身分證
二、本人印章
 
請向權責單位為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地址為台南市長榮路5段393號,電話: (06)2814530 (06)2814530 ,傳真: (06)2514193 (06)2514193 ,隨到隨辦。
 
 
役男經徵兵檢查評定為: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
三、免役體位:免役。
四、難以判定體位者,為經役男體格檢查排定專科檢查後所判定之體位於一定期間後應再補行該項次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役齡男子(簡稱役男)應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
 
當年6月應屆畢業役男1~4月辦理。
未在學役男及無升學意願役男隨到隨辦。
 
﹝一)役男寄居他縣(市)就業、就學,於接獲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徵兵檢查通知書時,不能返回戶籍地受檢者,得檢具徵兵檢查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最近3個月內1吋彩色半身脫帽相片4張,逕向內政部役政署網站代檢系統申請代檢。(二)寄居役男受檢後,檢查醫院會將代檢役男之徵兵檢查通知書及體格檢查表3份,於14日內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判定體位。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或變更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
一、《公費複檢》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報請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轉報市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即送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由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轉報市政府轉送徵兵檢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前一、二項方式申請改判體位,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原因申請改判體位。但身高、體重二項不得申請複檢,應於接獲徵集令後入營前檢具醫療機構之證明文件辦理延期徵集入營,轉報市政府辦理主動複檢。
 
『徵兵規則』第29條有關延期徵集入營之相關條件:第29條 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如附件)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一、緩徵: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二、延期徵集入營:符合徵兵規則「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之附表規定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家屬領有效期內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且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八、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符合前項情形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一、有下列情形,優先分發戶籍地服役:
 (一)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其身分不論為、士或兵,已入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
申請程序:
 (一)以上申請均以1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1.當事人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4.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二)由當事人向新訓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新訓中心審核後,依總(司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
二、申請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條件:
 (一)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二)兄弟二人 ( 含以上 ) 已同時在營,不論其身分為官、士或兵,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1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含)以上。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1人申請為限)。
 (四)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
申請程序 :
 (一)以上申請均以1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1.當事人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4.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5.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二)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申請,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層級總(司令)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惟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三)第四款申請者,由總(司令)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
 
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之規定:
一、列級役男家屬享有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之扶助。
二、列級役男之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列級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列級役男之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得申請『急難慰助金』。
以上二、三、四項之救濟,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之。
 
一、健保費:核列甲級家屬由戶籍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主動列冊,給予健保費。
二、醫療費:核列甲、乙、丙級家屬應自付之醫療費,除全民健保不給付者外,憑醫院繳費收據,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助。
註:甲級為全家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10者,乙級為未達百分之70者,丙級為達百分之70以上而未達標準者;健保費、醫療費之申請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所謂列級役男家屬,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一、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二、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三、所定一定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1、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2、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不列入。〉
 
後備軍人應受下列5種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第28條規定,點閱召集『於退伍後8年內,每年1次,每次以1日為限』。
一、依兵役法第43條規定: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二、上逑人員請於受領召集令後,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具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申靖。
三、應召員報到途中發生事故(疾病、車禍、或不抗拒事實),無法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報到時,應向當地憲警機關、醫療機構、交通運輸事業機構申請證明(請先以電話向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召訓單位報備),再向召訓單位報到。
 
一、依兵役法第41條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同父兄弟者。
    2.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二、緩召之申請:前項之(四)(五)兩款之申請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
(一)兵役法第41條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初次申請應備證件:
    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謄本)。
    2.切結保證書。
    3.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家屬、殘廢痼疾證明、學生在學證明)。
    4.本人印章、身分證、退伍令。
(二)兵役法第41條第5款《獨子緩召》:
    1.後備軍人應具備條件:
     (1)無同父兄弟姐妹。
     (2)生父年逾60歲或死亡。
     (3)本人須年滿30歲。
    2.初次申請應備證件:
     (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謄本)。
     (2)切結保證書。
     (3)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本人印章、身分證、退伍令。
(三)年度緩召申請於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逾期不予補辦(申請延長時效之手續同初次申請)。
 
一、後備軍人應攜帶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3個月兵役用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乙份、國民身分證、退伍證件、一吋半身照片2張及本人私章,向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二、後備軍人辦理轉免役體格複檢時,凡持兵役用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或內政部指定之53家役男徵兵體檢醫院及7家役男複檢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者,均予以判體位;另配合「全民健保」政策,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格複檢者,所需醫療器材相關醫事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對複檢人員經通知後「無故未到檢」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逕判為「常備乙等體位」,依法仍接受各項召集。
 
一、後備軍人退伍令遺失者:應備
 1.本人私章、身分證,
 2.代申請人私章、身分證,逕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辦。(本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地址:本市長榮路5段393號)
二、替代役退役證明書、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及免禁役證明書遺失者:應備
 1.本人私章、身分證。
 2.代申請人私章、身分證,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駐地郵政信箱聯絡電話如下: 1.國防部人力司(駐地:台北)台北市文山區萬壽路36號 02-29373247 2.陸軍總部人事署(駐地:桃園龍潭)桃園龍潭郵政91004號 03-4896327 3.海軍總部人事署(駐地:台北)台北大直郵政90151附3號 02-25338222 4.空軍總部人事署(駐地:台北)台北郵政90251附5號 02-27514024 5.國防部後備���令部(駐地:台北)台北郵政90411附3號(博愛路172號) 02-23146335 6.後備九○一旅(駐地:宜蘭金六結)宜蘭金六結郵政90709號 03-9324210 03-9324210 (駐地:花蓮��埔)花蓮北埔郵政90709附51號(五營)038-269812 7.後備九○二旅(駐地:台中成功嶺)台中成功嶺郵政90731號 04-23359574 04-23359574 (駐地:頭份斗煥坪)頭份斗煥坪郵政90731附51號(五營)037-681320 8.後備九○三旅(駐地:新竹關西)新竹關西郵政90732號 03-5887020 03-5887020 (駐地:頭份斗煥坪)頭份斗煥坪郵政90732附41號(四營) 037-683931 037-683931 頭份斗煥坪郵政90732附51號(五營)037-680537 9.後備九○四旅(駐地:台中成功嶺)台中成功嶺郵政90734號 04-23363386 10後備九○五旅(駐地:台中成功嶺)台中成功嶺郵政90716號 04-23365946 11後備九○六旅(駐地:嘉義中坑)嘉義大林郵政90749號 05-2952120 12後備九○七旅(駐地:台南官田)台南官田郵政90740號 06-6902333 (駐地:台東太平)台東太平郵政90720附51號(五營)089-383921 13後備九○八旅(駐地:台南大內)台南大內郵政90743號 06-5765155 06-5765155 (駐地:台南新中)台南新中郵政90743附41號(四營) 06-6902524 06-6902524 台南新中郵政90743附51號(五營)06-5765155 14後備九二六旅(駐地:屏東龍泉)屏東龍泉郵政90219號 08-7701416 15海軍新兵訓練中心(駐地:高雄左營)高雄左營郵政90239號 07-5872317 07-587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