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臺灣省不動產限額2倍(112年度為716萬元)。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申請表
- 國民身分證正本,14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
- 身心障礙者本人的郵局或農會存摺影本。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身心障礙者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 申請日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請參閱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查詢需出具之輔具項目)
- 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家屬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
- 公文核定日起6個月內廠商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限居家使用者申請切結書、學生證、保固書影本及輔具實物照片等)
- 您可於戶籍所地區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發給「臺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
- 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可請逕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瀏覽查詢。
- 對身心障礙鑑定標準或相關事宜有疑義,請洽詢本市衛生局醫事科,諮詢電話:06-6357716轉分機120。
- 申請表。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 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 申請人印章。
- 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 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 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一、 申請資格:
1.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內人口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戶內人口均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二、應備文件:
- 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得省略」影本。(需包含三代:1.配偶及所有子女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5.申報撫養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 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1份
- 申請人印章(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 滿15歲者需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需加蓋該學期註冊章)
- 申請人郵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佐證資料如:
- 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失蹤證明、服刑證明
- 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
- 死亡保險給付相關證明
- 戶內人口65歲以下加入工會保險者之勞/農/漁保投保薪資證明(請向勞保局申請)
- 主張「失業者」須附失業證明(或最近月份國民年金繳費單或勞保退保明細表)切結書(簽章)。
- 軍教人員最近1個月之薪資證明。
※中低收入戶經公所審核資格認定後之相關福利:
- 提供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1/2。
- 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份減免【申請人持身分證及印章洽公所申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供子女向學校申請學雜費部份減免】。
- 18歲以下子女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 服務對象:本市市民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應備文件:
- 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 殮葬相關費用收據或估價單之證明文件,於三個月內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服務對象:本市市民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 應備文件:
- 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
-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服務對象:
-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之本市市民,失業、失蹤、入營服役、應徵集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應備文件:
- 失業認定證明
- 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
- 徵集令或在監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 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事由在3個月內不得申請。
- 現住本區最近3個月內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或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 申請人身分證、私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 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書、支出收據正本及明細、除戶謄本。
- 失蹤:失蹤協尋證明書。
- 罹患重傷病: 診斷書及醫療費收據正本。
- 失業: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或就服站求職登記、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請申請人於推介卡註明求職日期及未錄取原因)、勞保加退保證明。
#注意事項: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 服務對象:凡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426,90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者。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申請書
- 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財稅資料
- 申請調查表(本項由區公所協助填答)
- 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
- 申請人(子女)本人郵局存摺影本
- 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入獄服刑,他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 父母一方因身心障礙或罹患嚴重傷病、需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而生活陷於困難。
- 父母離婚,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非婚生子女經認領,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亦同。
- 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由其母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 監護人均生活困難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入監服刑或失蹤等特殊情事不能提出申請時,兒童及少年之實際照顧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申請調查表。
- 最近三個月家庭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 最近一年度家庭應計算人口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 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學生證影本或當期註冊證明。
- 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 其他經區公所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應計人口無法取得之戶籍資料、財產歸戶及各類所得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使用之福利資訊系統功能進行查調或由區公所函請戶政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提供。
一、 申請資格:
1.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內人口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戶內人口均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二、 應備文件:
必備文件:
- 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得省略」影本。(需包含三代:1.配偶及所有子女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5.申報撫養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 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1份
- 申請人印章(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 滿15歲者需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需加蓋該學期註冊章)
- 申請人郵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佐證資料如:
1.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 失蹤證明、服刑證明
4. 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
5. 死亡保險給付相關證明
6. 戶內人口65歲以下加入工會保險者之勞/農/漁保投保薪資證明(請向勞保局申請)
7. 主張「失業者」須附失業證明(或最近月份國民年金繳費單或勞保退保明細表)切結書(簽章)。
8. 軍教人員最近1個月之薪資證明。
地區人口保費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有眷屬二口,則全戶每月應自付的保險費是1,377元*60%*(1+2)=2,478元。
若無眷屬,每月應自付保險費是826元。
無職業榮民之眷屬保費:
無職業榮民的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無職業榮民眷屬的保除費,由政府補助70%,自付30%,110年1月起,每月應自付保險費金額413元。
健保卡不能使用需換發,至健保局申請換發或郵局、各聯絡辦公室或區公所代收。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http://www.nhi.gov.tw/
南區業務組
‧地址:70006 台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
‧電話: 06-2245678 06-2245678
‧傳真: 06-2244292 06-2244292
-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 一人,以增加新臺幣25萬元為限。
-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現值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郵局或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
(一) 已婚:請依附配偶或有工作之子女投保。
(二) 未滿18歲:請依附父母投保。年滿20歲: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請依附父母親投保。
(三) 已滿18歲:請持前投保單位之轉出申報表影本、戶口名簿正本、身分證及私章,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手續‧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選擇依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1.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
3. 符合本法第48條所稱重大傷病且無職業。
4. 應屆畢業自當學年度終了日起1年內無職業或服義務役或替代役,自退伍日起1年內且無職業。
(一) 凡符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者,一律都要依規定加保。如果加保後因轉換工作、身分變更、地址遷移……等原因,曾經有一段時日未加入全民健保,也沒有繳納健保費,造成投保紀錄不銜接,即為中斷投保。
(二) 中斷期間應以適當身分洽所屬投保單位補辦投保手續及補繳保險費(例如中斷投保期間您是公司、行號、機關員工應回到服務單位補辦手續)。
(三) 或於接到健保署寄發之「中斷投保保險費通知單暨繳款單」時,於寬限期滿前持該單至金融機構照額繳納,即完成補辦中斷投保手續。
保險對象如果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可以於出國前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或辦理停保手續。
(一) 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應繳納健保保險費,在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時,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於門(急)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屬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二) 選擇辦理停保者,在停保期間不需繳交健保保險費,所以也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給付。於回國後再辦理復保手續,但是出國未滿6個月即回國者, 應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保險費。
(一) 有一定僱主之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加保。
(二) 非受僱者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且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