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對象條件:
(一)基本條件:凡 83 年次以後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無限制條件所列情 形者,得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具僑民身分役男,居住尚未屆滿 1 年,於核 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得填具「自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切結書,俟徵兵處理後 徵集服役。
(二)專長條件: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且 限以單一條件申請單一役別(項目)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 1、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證照者。 2、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證照者。 3、具備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學歷學類、 科、系、所,以現行教育部統計處公布之科系代碼分類為準。但以國外學 歷條件申請者不適用)。
(三)限制條件: 1、申請役男須無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 事故能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消滅者,得提出申請)。 2、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於申請時切結俟經徵服一般 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3、役男須無各類(役)別機關所列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 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但少年犯 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期間:自 105 年 8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起至 105 年 9 月 9 日(星期 五)下午 5 時止。
詳情請參考附件或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查詢(http://www.nca.gov.tw/sugsys/),或請至本所民政及人文課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