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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杜蘇颱風警報之各項災害應變事項,公告劃定本市海岸線、溪流、土石流地區及漁港泊地等警戒區域」(如附件),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3時起生效。

為因應杜蘇颱風警報之各項災害應變事項,公告劃定本市海岸線、溪流、土石流地區及漁港泊地等警戒區域」(如附件),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3時起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3款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警戒區域內,人民非持有(臨時)通行證者不得進入,已進入者命其離去:並禁止警戒區域內車輛、船舶於警戒區水域内通行或出海作業。違反管制措施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规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並依災害防救法第55條第2、3款處分。

二、本市48條土石流災害潛勢溪流,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布該溪流為黃色或紅色警戒,即併同列入旨揭警戒區域劃定範圍:解除警戒之時點,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發布。

三、溪流於本市脫離陸上颱風警戒區域後解除警戒:海岸線、漁港泊地於臺灣海峽南部海域脫離海上風警戒區後解除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