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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凱米風災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證明申請相關說明

一、依據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辦理。
二、因應凱米風災釀成災害,為加強為民服務,有關申請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部分,擇要說明如下:
(一)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0萬元以下者:免報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派員勘查,得由當地村里長(幹事)填具災害損失申報表(如附件)造冊後並加蓋職名章認定,免附其他證明文件。
(二)受災戶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上者:仍須填具「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並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派員勘查。
(三)「凱米風災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申請相關說明」6.注意事項:國稅局核發之證明係供災害發生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額使用,非補助民眾損失金額,亦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即國稅局核認本次之災害損失金額,納稅義務人可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14年5月)時列舉扣除,惟全部列舉扣除額超過113年度單身標準扣除額131,000元或與配偶合併申報之標準扣除額262,000元,使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減少,才會有節稅效益,故是否需要申請災害損失證明,民眾可自行評估。〕

相關災害損失減免規定及表格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