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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境內尚未完成申報納管之既有水井所有人補辦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

「臺南市境內尚未完成申報納管之既有水井所有人補辦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

一、為確實掌握本市地下水使用情形,建立相關基礎數據,
以利争取本市水資源建設,使本市成為韌性城市以因應氣候變遷,
同時兼顧少部分來不及申報水井納管市民用水權益,
特公告本申報纳管及複查作業。

二、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
(一)期間及對象:
  📌 1、補申報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止(4個月)。

  📌 2、補申報對象,除合法水井、已完成申報納管水井外,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前已馨設之既有水井
      (含使用中、未使用、已廢棄等)均應向本局申報,逾期不再受理。

  📌 3、複查作業:公告日起對已完成中報納管水井分年分期辦理複查作業。

(二)申報方式:由水井所有權人依水井數量一井一案,逐案申報;
申辦方式如下:
   1、向本市各區公所市府民治市政中心服務台、永華市政中心服務台、
      本局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服務台索取並填寫申報書後,投入水井申報專用信箱。
   
   2、至本局官網水井申報連結以網路申報。
   
   3 、以手機APP辦理申報。

三、既有水井完成前點申報者,由本局會同水井所有權人辦理現地複查作業,
經確認無誤並裝置辨識標藏後,由本局辦理後續輔導合法作業,
協助水井所有權人取得水利事業興辦許可及完成水權登記。
前項完成水權登記之既有水井於核准水數量內得有限度抽没地下水。

四、既有水井所有權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輔導合法作業:

(一)土地同意書:如既有水井所有權人為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免附。

(二)水井存在時間之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用電證明: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電表設置證明。
   2、空照圖。
   3、其他可證明文文件
   (例如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前核發之陸上養殖登記證等)。
   4、因故無法提出本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得提出經里長協助確認之水井既存時間切結書替代之。

五、未完成電報之既有水升經查證屬實者,
本局得限期水井所有權人於申報期間完成申報:逾期未完成申報者,
將限期水井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填塞:屆期不遵行者,
本局得依水利法第93條之4規定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緩;
其依同法第93條規定,擅行取水者得處新台幣一萬二仟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