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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新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訊息及公路監理機關近來推動便民措施

一、自102年1月1日起,除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之自用汽車行車執照、機車行車執照、自用拖車使用證免申請換發證照;原已領有之證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
二、自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除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及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之情形外,免申請換發;原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
三、自102年1月1日起,取消定期換發行照後,機車燃料使用費,比照自用汽車於每年7月徵收;可利用電話、網路、約定扣款、郵局及超商等方式繳納,不必負擔手續費;信用卡繳費者仍須自付手續費。
四、出廠逾10年(基準日102年1月1日)之機車,經實際查核5年內(基準日97年8月1日以後)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強制險及無環保排氣檢驗記錄者,公路監理機關已於102年8月下旬,主動寄發報廢登記作業說明書,仍可持續辦理。
五、103年l月起針對已註銷車牌,未繳回車牌者寄發「繳回通知書」,提醒民眾如因故無法繳清積欠款項,請先將車輛牌照寄回公路監理機關,以避免違規受罰或牌照違法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