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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尼伯特颱風申請稅捐減免

一、使用牌照稅:

(一)如因颱風造成汽、機車受損,且已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退稅申請。如屬修復始能使用者,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若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確可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其使用牌照稅亦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二)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應攜帶:監理站核發之「汽(機)車各項登記書」、車主印章及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三)車輛逕行修復未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應攜帶:里長、警察派出所或區公所出具的受災證明(正本)、修車廠開立的維修證明正本(須可看出無法使用之期間)、車主印章及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二、房屋稅:

(一)減免規定: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同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受重大災害,受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方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

(二)申請期限: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三、地價稅:

(一)減免規定: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申請期限:9月22日前。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洽新營分局(總機06-635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