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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代為標售105年度第3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公告文及清冊各1份

說明:
一、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第1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本標售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辦理。
二、公告文請務必張貼公告所3個月,請部分區公所轉送土地所在地之里辦公處並敦促其依規定張貼公告(詳受文者後列之里辦公處)。另於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者應至少刊登30日。
三、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依本標售欄內以代碼「HE」登載,註記內容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代為標售」;另請派員至標售土地所在地豎立現場公告標示牌,豎立後拍照(照片請顯示日期)留存並將該照片錄成光碟片後檢送本府地政局。
四、旨揭代為標售之土地,倘有符合本標售辦法第21條及第22條停止標售及暫緩標售之情形者,民政或登記機關應即通知本府地政局。
五、請各地政事務所將標售資料置服務台供有意投標者索取,倘資枓不足,請逕至本府地政局網站(網址:http://land.tainan.gov.tw/)-地籍清理專區-代為標售資訊下載。
六、副本抄送本府民政局、本府秘書處、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檢附公告文及清冊各1份,請惠予張貼公告,並刊登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