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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國有出租基地供承租人自用住宅使用者,其基地租金額60%調整為50%,並溯自105年1月1日生效,惟承租人僅就租金優惠事項之相關法令擇一適用,且不得低於104年原租金價額,另自用住宅優惠面積上限調整為300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