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業務 一、受理時間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二、為確實掌握申請住宅修繕案件執行情形,申請人於本府函復審查通過之日起,3個月內完 工, 並報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派員驗收,如逾期限未完成,該補助案將予以撤銷。 三、旨揭補助作業要點請至「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局處專頁」 ─「民族事務委員會」 ─「申辦業務」─「原住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