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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113年第1期作「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暫緩實施, 放寬該期作「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之大專業農種稻補貼限制。

一、查農業部本(112)年10月26日農授水字第1126044924號函揭示,考量目前全國重要供應農業用水之水庫均已接近滿庫,暫停實施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規劃推動之「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下稱大區輪作)」。
二、另查「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規定,大專業農承租基期年農地種植水稻(再生稻、撒播及落粒栽培除外),經勘查合格,核予種稻補貼每期作每公頃2萬元,且不得申報繳交公糧;其中屬雙期作基期年農地者,申領當期作種稻補貼之「前三個期作」,至少須有一個期作辦理種稻以外措施,並經申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
三、為避免因大區輪作暫停實施及前項規定影響原已配合於111年第1期作參與大區輪作之大專業農權益,爰針對大專業農承租111年第1期作大區輪作區域內之雙基期年農地,專案放寬於113年第1期作種植水稻仍可核予種稻補貼每公頃2萬元,惟自113年第2期作起,仍應符合前三個期作,至少須有一個期作辦理種稻以外措施,始得核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