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11月24日南市民自字第1091422972號函辦理。
二、為提高民眾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所佩戴口罩的遵循度,以降低呼吸道傳染病感染與傳播,及避免過度耗用醫療資源,指揮中心宣布自12月1日起,強制要求民眾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八大類場所(場所舉例如附表)應佩戴口罩。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由地方政府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如果在上述場所內有飲食需求,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前提下,可在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三、人潮聚集戶外場所(如戶外風景區、遊樂園、夜市、傳統市場等),或是戶外進行公眾集會活動(如遊行、遶境、跨年晚會等),建議業者或場所管理單位採用「人數總量管制」方式進行管控,使民眾在場所或活動中能持續、有效地保持社交距離,並請民眾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等身體不適時,應避免前往上述場所,以及在不能保持社交距離時自主戴上口罩。也提醒公眾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參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評估風險及制定相關防疫應變計畫,並盡可能落實實聯制及佩戴口罩。
四、檢附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公告)-10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