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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210號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公告

 

一、另針對本市近日疫情升溫,採取較嚴措施,請配合辦理。

 

二、遵循之防疫措施:
(一)對象:本市各級機關、學校。
(二)執行期間:自111年3月14日至3月24日止。
(三)防疫事項:有關本市各級機關、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於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時需佩戴口罩。


三、除前項遵循之防疫措施外,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實施相關防疫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