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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本市公告公有、私有夜市防疫措施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7日起至臺南市政府COVID-19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二、針對本市所有公有、私有夜市,應確實配戴口罩,禁止試吃、內用、邊走邊吃,一律採行外帶。

三、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