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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衛生局110年9月28日南市衛疾字第1100170201A號公告修正本市各公、民有市場、市場周邊及夜市之攤商應配合之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生效。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與第7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