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托兒童之家長, 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於不利之處分。二、前揭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