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一、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7日起至臺南市政府COVID-19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二、針對本市所有公有、私有夜市,應確實配戴口罩,禁止試吃、內用、邊走邊吃,一律採行外帶。三、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7日起至臺南市政府COVID-19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日止。
二、針對本市所有公有、私有夜市,應確實配戴口罩,禁止試吃、內用、邊走邊吃,一律採行外帶。
三、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