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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提醒尚未提出申請續租換約的國有基地承租人,應儘速於108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前申辦,以維護承租權益

國產署經管國有基地租約戶數逾8萬3千戶,承租人與該署各分署簽訂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租期全面至108年12月31日到期,依租約約定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2年內(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申請換約續租,否則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
國產署表示,截至108年10月底,該署各分署積極以新聞媒體(報紙、第四臺頻道、廣播電臺等)、FB(國有財產e點靈)、函請各鄉鎮市區公所協助周知等方式宣導提醒國有基地承租人申請續租換約達744次,為服務偏遠地區承租人,辦理158場在地駐點換約服務,完成換約7萬2千餘戶,換約率近9成,尚有約1萬戶未提出申請。因國有出租基地續租換約作業已屆後期,承租人如未於租期屆滿前提出申請,日後重新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申租時,須按規定重新辦理,如土地查有不予出租情形,將無法重新辦理出租。為免影響權益,請承租人務必配合在今年年底前申請換約續租。
國產署溫馨提醒,承租人申請續租換約得以通訊(郵寄)、至原出租機關臨櫃、跨區受理方式提出,應備文件如下:
(一)身分證影本。
(二)原租約書【遺失者可現場補填遺失切結書】。
(三)通知續租公函【未攜帶亦可申辦】。
(四)印鑑證明書、印鑑章【帶原租約章或本人帶身分證親自到場者免附】。
(五)租金繳納收據【無欠租者免附】。
(六)委託別人代理者,須附受託人的身分證影本、印章。
倘國有基地承租人對續租換約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周科長富晨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