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兵役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等事項依據。
查中華民國101年、102年因配合推動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及因應常備役體位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超溢問題,放寬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之申請條件。茲為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111年12月29日公告略以,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及服兵役公平,重新檢視前揭放寬措施,調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爰擬具本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及服兵役公平,重新檢視修正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本次修正案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本次修正案涉及調整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之申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