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第6項及志願服務法第21條規定授權訂定,作為申請服替代役等事項之依據。
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111年12月29日公告略以, 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準此,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追求服兵役公平,並參酌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等因素,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國家兵源政策,適度調整役男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條件。(修正條文第11條)
二、配合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修正,第1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已無實益,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13條)
叁、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修正草案涉調整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申請條件,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執行政策之擬定、變革,或其他攸關人民權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