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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修正規定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修正規定

 為使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辦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原則,合理調節人力運用,以利動員準備工作推行,特訂定本規定。

生效: 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