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 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 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 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維護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取得學籍學生之權益,爰訂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 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比照學校學生規定,享有之相同受教權益。(第三條)

四、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各法規所定學校、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學校學生規定,享有之相同受教權益。(第四條)

五、實驗教育學生享有之團體保險權益。(第五條)

六、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比照學校學生規定,享有健康檢查等權益。(第六條)

七、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私立學校學生規定,享有之相同優惠措施。(第七條)

八、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各法規所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比照私立學校學生規定,享有之相同優惠措施。(第八條)

九、實驗教育學生得比照學校學生規定,平等參與之各類競賽,及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機制。(第九條)

十、實驗教育學生得依兵役法規定申請緩徵。(第十條)

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 明之條件,及實驗教育學生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之條件。(第十一條)

十二、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之建置機制。(第十二條)

十三、實驗教育學生不服相關處置之處理及救濟機制。(第十三條)

十四、實驗教育學生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及於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之機制。(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