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替代役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以下簡稱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一)役男服役期間父或母死亡。
(二)役男入營前父母雙亡,服役期間共營生活之祖父或祖母死亡。
(三) 役男歸化本國國籍。
(四) 役男具本國國籍長期僑居國外,不諳本國語言及文字 。
( 五 )役男與同戶籍之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役,各人之賸餘役期在二個月以上,且均未於戶籍地服役。
役男戶籍地需與所需照顧家屬同一縣市,若不在同一縣市,需敘明正當理由,必要時應附相關佐證資料。
本原則所稱附近地區,指距離役男戶籍地陸路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含高鐵)車程一百分鐘以內之地區。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以服替代役之役男一人為限,且該役男未自願或切結分發至特定地點服役。
【修正說明】
一、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發布修正,業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事項納為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之條件。準此,爰配合調整放寬相關申請條件,就役男服役期間,父或母死亡;役男入營前父母雙亡,服役期間共營生活之祖父或祖母死亡;或役男屬歸化我國國籍者或具本國國籍長期僑居國外不諳本國語言及文字者,得申請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以就近照顧家庭及安心服役。
二、承上,現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配合調整刪除,並新增第一款至第四款,原第四款調整為第五款。另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家屬列計範圍與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證明文件已無規範之必要,予以刪除,原第六項遞移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