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3年8月15日府原綜字第1131135767號函辦理。
二、鑒於本次颱風災情慘重,考量原住民族人有住宅重建及修繕之需要,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處措施如下:
(一)住宅重建: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補助作業要點」受理申請,並自天然災害發生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即至116年7月23日止,每戶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至50萬元。
(二)住宅修繕: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受理申請,惟今年申請日期(3月至4月)已截止,協處內容臚列 如下:
1. 申請對象:凱米颱風致房屋受損之原住民。
2.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3.補助金額:每戶最高11萬元。
4.考量災情嚴重且非人為因素,除受災戶於5年內(108年至112年)核領本會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皆放寬得重複申請外,本要點原以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為主,與本次颱風災害住宅毀損亟待修繕目的 不同,爰放寬第3點、第5點之審查標準,以列管有案受災原住民為主,原需檢附財稅資料應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