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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五點附表一及第六點附表二發布令及規範各1份,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4月19日原民社字第1120018552號函辦理。

「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之宗旨,並非取代原有社政體系之救濟途徑,而係原住民申請社政單位之其他救助仍無法改善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再行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予以資助。爰請各區公所於審核「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案件,應先循社政體系協助族人申辦市急難救助,再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評估認定後,予以核撥原住民急難救助金。
 

修正參考資料如附件「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