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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檢疫者至庭院散步是否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

一、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之目的,係為避免此類感染高風險對象出入公共場所與同住者以外之人接觸,以降低傳播風險,因此執行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依規定除經獲准外出就醫就診或奔喪、探病外,均不得離開住家或是指定檢疫/隔離地點。


二、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之住所範圍定義,係以住家(當戶)之大門為界限,且他人無法隨意出入為原則(如住家圍牆內之庭院、住家陽台等),倘至社區之會客大廳、公用電梯、樓梯間、頂樓、中庭花園等公共空間,即可視為擅離住所。至住家旁無圍牆之空地/田地/庭院等,即使屬自家私人用地,如無法確保他人不能出入,即無法避免可能有傳播風險,爰出入上開地點建議視實際情況及具體違規情節衡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