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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衛生局110年9月28日南市衛疾字第1100173872A號公告修正本市餐飲場所之防疫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7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