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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8月24日至110年9月6日繼續維持第二級警戒,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兒童之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

一、送托兒童之家長, 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於不利之處分。
二、前揭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