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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四款第四目及第五款受理申請公告

一、因應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新增第四款第四目「中低收入戶」及第五款「無兄弟姊妹,其母年逾60歲或死亡」等人員,得申請「緩召」規定,特辦理本公告。
二、公告受理申請時間為105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公告內容於6月30日登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http://afrc.mn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