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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1.資格: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
2.說明:
(一)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二)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三)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翌日起三個月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