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格: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2.說明:(一)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二)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三)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翌日起三個月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