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逾期辦理流程:115 年 1 月 5 日起30天內還可以補登記,30天若未主動辦理補登記,戶政事務所將發出書面通知各別(依舊法第4條第3項)受影響的族人。如有疑問請逕洽原民會業務單位諮詢專線(02-8995-3456分機3062)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逾期辦理流程:
115 年 1 月 5 日起30天內還可以補登記,30天若未主動辦理補登記,戶政事務所將發出書面通知各別(依舊法第4條第3項)受影響的族人。
如有疑問請逕洽原民會業務單位諮詢專線(02-8995-3456分機3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