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5月19日南市社兒字第1140745194號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為照顧本市具有持續療育需求之兒童及少年,促進其接受必要療育訓練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局辦理旨揭補助,補助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6歲以上至未滿18歲、經醫師診斷具持續療育需求者。
三、本補助計畫提供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4,000元之療育訓練費用補助,低收入戶最高可達新臺幣6,000元,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且須全額自費之療育訓練。
四、依本計畫規定,補助申請須於完成療育訓練後6個月內提出,爰可追溯自114年1月1日起之符合條件療育訓練費用,提醒民眾把握申請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