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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訂定生效,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生效 。

茲為彰顯政府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之決心與成效藉以勉勵各國軍單位、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積極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辛勞,使本要點能符合實際作業需求爰修正本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 增加薦報機關(單位)得擇優薦報團體、個人各乙個備額及初審名冊。(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
二、 修訂薦報不足額時,依團體獎、個人獎及推動民事有功類別,將備額納入評選。(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
三、 增訂遇備額總評分相同時,評選原則。(新增規定第八點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
四、 增訂未獲年度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團體或個人,薦報機關(單位)依權責自行議獎。(修正規定第十點第三項)
五、 文字內容校正。(修正附件1、附件3、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