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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6月11日以 環署空字第1090042687號令修正發布

一、鑑於部分公私場所依旨揭辦法申請補助後,卻因如施工過程遭遇陳抗事件,或偏遠地區無法更換管線使用天然氣等非自身因素,造成無法於「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鍋爐排放標準)原訂施行日前完成改善,且查鍋爐排放標準第6條中已訂有可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之機制,故為配合該延長改善期限機制,合理協助前述對象完成改善以符合鍋爐排放標準;本次亦納入於鍋爐排放標準施行前(109年7月1日)完成改善的對象,均給予合理之補助,爰修正旨揭辦法申請期限等相關規定,加速推動鍋爐空氣污染物減量。
二、旨揭修正發布資料(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逕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法規命令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補助申請參考格式請逕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固定污染源管制資訊網下載文件專區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ernet.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