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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考量國內疫情及參酌其他國家之防疫調整經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本年7月27日起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爰修正旨揭公告規定。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地方主管機關得本於指揮中心所發布之通案性原則,依業管法律、傳染病防治法或自治條例規範防疫措施、公告或訂定指引,相關規定或指引必須規範明確以利民眾遵循。
三、集會活動超出旨揭公告所訂人數上限,主辦方需向活動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防疫計畫,跨行政區域之集會活動,則向活動出發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報防疫計畫,依地方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風險狀況評估審核通過者,不受公告人數限制。